小心六大補稅地雷                                          

【文/林文義】

說起來非常奇怪,許多一般人認為很普通的事件,一碰到稅就變得不對勁了,例如:生前買高額保險、扶養兄弟的子女、離婚協議沒註明贍養費、負擔父親的安養醫療費、子女到大陸念書……,都可能使你成為被補稅對象,甚至一歲的小孩也能讓媽媽被補稅。國稅局強勢的補稅作為,常常使納稅人增加許多補稅的負擔,納稅人應具備相關稅務知識才能避免苛稅找上門。

買保險、扶養親屬、贍養費、安養醫療費、大陸就學、小孩繼承都要小心

在社會抨擊租稅人權不受重視時,財政部與行政法院卻同時喊冤,行政法院更指出,我國稅務訴訟的民眾勝訴率雖然低於德國,但高於日本,不算太低(見附圖)。不過,打稅務官司的勝訴率是一回事,自己碰到這些事時是不是被合理對待,又是另一回事,因此本刊特地歸納常見的六種補稅官司,讓民眾可以隨時提醒自己,不要掉入補稅陷阱。

形態一:生前大額保單不准自遺產扣除

生前購買高額保險,結果被保險人死亡後,家屬所得保險理賠金卻被補課遺產稅,是最近經常看到的補稅案件。

典型的案例是,孔君的母親許女士在民國九十六年過世,財政部將許女士從九十一年起開始投保的各項保險保單給付共一億元,全數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理由是許女士假借投保的名義,行租稅規避之實,不得適用保險給付免課遺產稅的規定。

許女士生前分別向國泰人壽購買變額萬能壽險、終身壽險,向富邦人壽投保養老險、利變年金、利變養老險等;這些保險不論是投資型保單、傳統壽險或利變型年金,財政部全部不認帳,保險給付統統被要求補稅。

孔君對財政部的補稅不服氣,認為當初都是保險公司主動上門推銷,他媽媽當時並無不良的租稅規畫企圖,而且,保險法或遺贈稅法中,不是明文規定保險給付可以免稅嗎?!

然而,這些講法在法官面前全部無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許女士購買的保險,雖具有人壽保險外觀,但實質上是「轉移財產」,不符合保險法及稅法提供保險給付免稅的立法原意,因此贊成國稅局補稅,判決孔君敗訴。

形態二:贍養費不寫清楚當心被補稅

第二個補稅形態和離婚有關。由於國內夫妻離婚情形愈來愈多,雖然稅法規定離婚的贍養費免贈與稅、所得稅,但如果支付的方式不小心,那稅官就上門了,處理不好會讓男方「賠了夫人又補稅」,損失非常慘重。

例如邱君在九十年為了與林小姐離婚,採無條件投降方式,對太太提出的條件照單全收,林小姐要求邱君支付一億二千萬元贍養費,雙方在戶政事務所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因彼此個性不合,願「無條件離婚」,但沒有記載支付贍養費的條件內容。

隨後邱君在九十三年依約匯出二六五萬美元到林小姐帳戶,被財政部查到,認為這是邱君對林小姐的贈與,二六五萬美元換算成台幣達八千六百萬元,邱君被補贈與稅三千六百萬元再加罰一倍,合計七千二百萬元。

邱君非常不解的指出,離婚支付的贍養費不是免稅嗎?怎麼變成要課稅呢?財政部的講法則是,這個贍養費的支付條件沒有寫在離婚協議書中,協議中只記載「無條件離婚」,而邱君在事後才提出支付贍養費的聲明,且離婚兩年後才支付大筆款項給林小姐,不合常理。

邱君則指出,林小姐和他離婚後,雙方就沒有關係了,如果不是要付贍養費,他無緣無故何必付錢給前妻?但這些話法官也不採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同樣判決邱君敗訴。

從這個案例可以得知,納稅人如果想離婚,千萬不要意氣用事,寫一些無條件離婚的話,如果同意支付贍養費,則在離婚協議書上就要寫清楚,如果只想「先離了再說」,就可能得不到免稅待遇。

形態三:扶養其他親屬陷阱多

前述兩種補稅形態是和遺贈稅有關,接下來的四種類型則與個人綜合所得稅有關。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尤其是扶養兄弟姊妹的子女(即甥、姪),結果卻被補稅的案例,多到不可勝數,而且這類官司納稅人全部都輸掉。一般人多半認為,扶養甥姪等其他親屬,只要同一戶籍、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就可以用來申報扶養支出,但事實不然。

例如,陳君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扶養三位外甥的免稅額,陳君與外甥為同一戶籍且同居一戶,但這三位外甥的免稅額卻全數被財政部剔除,財政部對這類案件所持的理由,全部都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一五號解釋文。

這號解釋文的主要說法是,稅法給予扶養親屬免稅額,是要讓納稅人盡扶養子女的義務,而民法規定,扶養的親屬有數人時,須按順序排列,若子女的父母仍在世,須優先由父母扶養,父母沒有扶養能力時,才能由其他的人扶養。

所以,陳君列報扶養外甥(太太弟弟的子女),必須證明太太的弟弟本身沒有扶養自己子女的能力,陳君拿不出這項證明,行政法院法官便判決陳君敗訴。

形態四:家中照護費用不准報

第四種補稅形態是,納稅人列報支付父母親安養的醫療費用,卻被財政部剔除並補稅,這類補稅案件也被中華人權協會票選為納稅人最感冒的稅制項目之一。

例如,曹君父親中風後,在家中按照醫生指導照護父親,但報稅時列出照顧父親醫療支出的六十八萬元中,卻有四十六萬元因支付給非屬與全民健保有關的醫護單位,全部被財政部剔除,連聘用民間單位救護車載送父親到醫院的費用,也不准列報費用,常令民眾憤怒不已。

財政部指出,依照稅法規定,醫藥費支出限於公立醫院、或與全民健保特約及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而救護車費用也須來自公立及全民健保特約機構才行。曹君支付的醫療費用中,若不屬於上述單位開立的收據,依法就不得列報。

曹君對此非常不能理解,他照顧父親初期是由醫院派來三位特別護士,後來改成一位本國看護及兩位外勞照顧,最後又改為由兩位外勞照顧,其中特別護士最貴,但因是向醫院聘請,報稅時可以全部列報,而聘請本國看護及外勞看護的價格雖然較低,卻不准列報費用很不合理,而且一般人尋求醫療並非只會找公立或健保醫療機構。不過法院還是對財政部的意見照單全收,判決曹君敗訴。

形態五:子女到大陸念書父母補稅

最後兩種補稅形態,經常會使納稅人感到意外,覺得無緣無故就從天上掉下一筆稅來。例如,王君的女兒到中國上海交通大學念書,列報扶養女兒的免稅額,卻被財政部以上海交通大學學籍未獲教育部承認為由,剔除這筆免稅額。王君不服指出,他女兒到大陸念書,並無謀生能力,在經濟上當然要由他資助,為什麼他不能列報女兒的免稅額呢?但行政法院法官依然判決王君敗訴。

王君在打官司時講了一段非常沈痛的話:「稅捐機關不能在徵稅過程中,法源依據薄弱時就祭出實質課稅原則,要納稅人仍須依經濟利得的實際效益納稅,而當納稅人請求依實質事實認定時,卻又振振有詞地搬出法源,要民眾依法行事……。」這段話實在值得稅官及法官們,好好看一下。

形態六:一歲小孩繼承害媽媽被補稅

有時候小孩子可能因為繼承產生所得,父母親若一時疏忽,就會被補到稅。以下是今年發生的一個一歲小弟弟卻讓媽媽被補稅的活生生案例。

鄭小弟一歲時父親過世,而鄭小弟雖是非婚生子女,但也有繼承到父親的遺產,可是鄭小弟的父親同時有巨額負債,鄭小弟繼承的房產,還沒看到就全部被法院拍賣。

雖然拍賣的價款,還不足以清償父親遺留下來的債務,但財政部仍認為鄭小弟繼承的房產被法院拍賣了,按稅法規定,就屬於有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須補稅四十九萬元,由於鄭小弟才一歲,報稅須與媽媽林小姐合併申報,這筆補稅就算在林小姐頭上了。

林小姐認為,她兒子繼承的財產,都不夠還債,這樣還要繳綜所稅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對本案完全就法論法,認為一歲的鄭小弟既有繼承財產被法院拍賣,依法當然算有所得、必須補稅,判決林小姐敗訴。這種課稅要求和判決,雖讓一般人覺得不公平、不符合人情義理,但稅官、法官聯手討稅,老百姓能奈何?上述六大形態的補稅案例,是多數人經常會遇到的狀況,財政部的補稅手段及行政法院的判決,是否符合社會現實或民眾的實際狀況,恐有疑問。

而對稅官與法官強勢徵稅的作為,一般民眾最好先懂得閃避這些稅務地雷。也許唯有民間要求租稅人權呼聲的音量大到如對性侵害案件的反彈聲浪,財政部及行政法院才可能更積極的檢視稅法與稅政的不合宜心態。

【《財訊》3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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